根据第 333 号共和国法案和其他目的,加快将国家政府办公室转移到首都城市的法案。第517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8月04日
编号200 / 64 OG No. 2, 301(1968 年 1 月 8 日) / 65 OG No. 15, 3626(1969 年 4 月 14 日) 5176,1967 年 8 月 4 日] 根据第 333 号共和国法案和其他目的,加快将国家政府办公室转移到首都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根据第 333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总务部(以下简称该部)特此指示加快国家机关向首都转移,并在首都设立政府中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资助在首都城市建造上述办公室的建筑物和/或收购或购买其占用的土地,特此在该部门设立一个建筑基金账户:条件是,执行官, 司法机构和国会两院应各自组成并组成他们自己选择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不时与建筑师和建筑商协商,以考虑各自部门的需要和要求,并考虑到,符合和谐和反映菲律宾艺术、文化和历史的要求: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委员会与建筑师和建造者之间发生任何分歧,所述分歧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菲律宾总统府。证券交易委员会。三、下列各项构成建设基金金额: (一)本法第五节规定的政府财产的出售、出租所得; (b) 国家政府的任何机构或机构可能不再支付或支付此类租金的所有办公空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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