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016 S. NO. 892 / 68 OG No. 45, 8660-50(1972 年 11 月 6 日) 6511,1972 年 7 月 1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的第 465 号法案题为“规范国家考试委员会收取的考试和注册费用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代表集会: 第 1 节。特此将第 465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1、2、3、4、5 和 6 节修改为:“第 1 节现行法律的规定尽管有相反的规定,但由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任何委员会进行的任何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应支付以下考试费用; 100 比索: 会计师 农业工程师 建筑师 化学工程师 土木工程师 报关员 牙医,不包括口腔卫生师 电气工程师,不包括电气工程师 电子和通信工程师 林业工程师 大地测量工程师 许可承包商 高级海事官员,不包括首席、二三副、少校、少校或海港湾Lake-River Patrons 机械工程师,除了经过认证的植物力学 采矿工程师 医师,除了医师初步考试的考生 卫生工程师 首席海洋工程师 75 比索:化学家 第二蒸汽和电机工程师 营养师 地质学家 医疗技术人员 造船师和海洋工程师 护士 验光师 药剂师 社会工作者制糖技师 兽医 助产士 大副和主要顾客 水管工大师或管道工程师 五十比索:Bay-River-Lake 汽车工程师 Harbour-Bay-River-Lake 顾客 次要顾客 治疗师 电工大师 前用于医师初步和最终检查的胺 牙科卫生师 认证的植物机械师 第二和第三副手 第三和第四蒸汽和电机工程师 前提是,如果允许进行拆除检查,则检查费应为根据规定的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本节规定的 A、B 和 C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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