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46 / 46 OG No. 7, 2973(1950 年 7 月) 465,1950 年 6 月 9 日] 一项规范国家考试委员会收取的考试和注册费用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尽管有任何与现行法律相反的规定,每位申请医师、药剂师、牙医、验光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考试的申请人,船长、大副、主要赞助人、首席和二级蒸汽和电机工程师、建筑师、化学工程师、土木工程师、专业和副电气工程师、专业机械工程师、机械设备工程师、采矿工程师、兽医应支付三十的考试费- 五比索;用于考试护士、二副和三副、次要赞助人、港口、海湾、河流和湖泊赞助人、第三和第四蒸汽和电机工程师、海湾、河流和湖泊电机工程师、助理电气工程师、初级机械工程师、电工大师,经过认证的工厂机械师和测量员,二十比索;助产士二十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申请注册上述任何一种专业并通过相应考试的申请人,应缴纳十比索的注册费:但是,申请化学工程实践能力证书和未经审查注册的申请人注册会计师、中药师、护士、助产士、建筑师、化学工程师、土木工程师、专业电气工程师、副电气工程师、助理电气工程师、电工硕士、采矿工程师,缴纳注册费五十比索;注册为医学生和红十字会援助社工,5比索;药学学徒注册费为 2 比索:另外,在本法批准前通过考试合格的注册申请人,应缴纳相应的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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