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60 / 43 OG No. 7, 2685(1947 年 7 月) 167,1947 年 6 月 20 日] 一项规定将与国家图书馆的版权注册和保护相关的权力、义务和职能转移到专利局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国家图书馆向专利局的权力转移。国家图书馆赋予或执行和行使的权力、职责和职能兹将有关著作权登记的有关事宜移送专利局。国家图书馆与著作权有关的所有书籍、记录和档案,以及该国家图书馆目前正在履行国家图书馆与著作权登记有关的职能或履行职责的人员,按相应拨款转移至专利局和预算专员应立即为此类转让作出规定:但是,与已受影响并在下文中制作的每个版权注册有关的两份副本中的一份将留在或发送到国家图书馆为其菲律宾系列;并且为了本条的目的,版权局此后应要求交存两份与任何类别的已出版作品以及任何类型的手稿或其他未出版作品的登记有关的副本。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47 年 6 月 2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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