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018 / 98 OG No. 51, 7512(2002 年 12 月 23 日); 2002 年 10 月 9 日时报 [ 共和国法号。 9171,2002 年 9 月 26 日] 一项法案授予穆斯林发展多用途合作社在菲律宾建设、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该法案由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部分 1. 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兹授予穆斯林发展多用途合作社(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的特许权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电台,其频率仍可用于无线电广播,通过微波、卫星或任何方式,包括在无线电广播系统中使用任何新技术,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设备和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发行服务以及转播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台站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产生最小干扰,而不受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因为应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 NTC 获得适当的许可证和执照,用于建设和运营其电台和设施,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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