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40860 号的某些规定,经修正(重新对外借款法)。 81]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2月14日
[ 总统令号。 1972 年 12 月 14 日,81 日] 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40860 号的某些规定,经修正(重新对外借款法)。鉴于,政府正在大力开展基础设施、食品生产和工业化的重建和发展计划;鉴于为此目的,政府已经并将继续向金融机构提出为公共和私营部门项目提供资金的具体建议;鉴于,从这些机构获得财政援助以开展这些优先项目需要负责任的外国借款立法;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订,为了确保持续和加速实施其发展计划,特此命令进一步修订 RA 4860,经修正,并通过本法令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第 1 节. 经修正的第 40860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进一步修正如下: “第 1 节。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代表菲律宾共和国,在不违反本法的情况下,与菲律宾有外交或外交关系的外国政府签订必要的贷款、信贷,包括供应商的信贷、延期付款安排或债务,并按照可能商定的条款和条件,与本法签订合同。贸易关系或联合国、其机构、工具或金融机构的成员,或与信誉良好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国家或国际贷款机构或公司提供供应商的信用延期付款安排,以使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至:“(A) 通过任何政府办公室、机构或工具,或政府拥有的经法律授权的编辑或控制的公司、工业、农业或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A”中列举的项目,包括清单 1、2、3 和 4,该法案的组成部分以及可能由国家经济发展局不时推荐并由菲律宾总统批准的此类项目:前提是,至少 75% 的贷款、信贷或债务被授权根据本款获得的资金应用于产生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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