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某些规定的法案,编号为 40860第614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0年11月09日
H. No. 443 / 66 OG No. 51, 11169(1970 年 12 月 21 日)[ REPUBLIC ACT NO. 6142,1970 年 11 月 9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某些条款的法案 4086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08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160 特此修改如下: “SEC. 1. 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根据以下条款签订必要的贷款、信贷或债务合同:在不违反本法的情况下,可以与与菲律宾有外交或贸易关系或为联合国成员的外国政府、其机构、机构或金融机构或知名国际组织商定,以使政府能够菲律宾共和国:“(A) 通过任何政府办公室、机构或工具,从事工业、农业l 或其他经法律授权并在附件“A”中列举的经济发展项目,包括清单 1、2、3 和 4,它们都是本法案的组成部分:前提是至少 70-根据本款获得的贷款、信贷或债务面值的百分之五应用于产生收入的项目。此类外国贷款、信贷或债务应用于满足直接和间接外汇需求,以及最高 20% 的比索成本,以支付任何设备、机械和用品、建设、安装和相关技术服务的成本这样的项目;除廉租房、​​城市更新、新城开发等项目的长期贷款外,不适用20%的比索成本限制:但前提是上述20%的比索如果在菲律宾可以获得任何设备、机械或供应品,则不得将成本用于在国外进口或购买:最后,在必要时,此类贷款、信贷或债务的部分收益应用于环境管理和控制; “(B) 将此类贷款、信贷或债务的收益借给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以资助法律授权并在本协议附件“A”中列举的发展项目:前提是,所述贷款的收益,贷方或债务同样应用于满足直接和间接外汇需求以及不超过比索成本的百分之二十,以支付此类项目的设备、机械、用品、建设、安装和相关技术服务的成本; "(C) 将此类贷款、信贷或债务的收益借给菲律宾开发银行,该开发银行应根据与外国债权人就将其股本转借给合作社、私营公司或协会的协议管理上述收益,如果未完全认购,向公众开放认购以满足直接和间接外汇要求以及高达百分之二十um 此类工业、农业和其他经济发展项目的比索成本,但须遵守该银行的章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为项目提供融资的机构商定的条款和条件:条件是,菲律宾开发银行至少应向菲律宾共和国支付向其移交的此类贷款、信贷或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此外,还应支付总额的 60%转贷所得用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激励法》或《出口激励法》批准并登记的工业项目;再贷款总收益的百分之四十必须分配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推荐并经国民经济委员会批准并满足以下任何或所有标准的农业项目: 新的和/或出口导向的;进口替代导向;需要增加农业生产;或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适销性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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