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332,1973 年 11 月 9 日 ] 修正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经修正,也称为赔偿法 鉴于,政府的政策是利用日本支付的所有赔偿金,如下所示确保菲律宾人民获得最大可能的经济利益;鉴于,事实表明,私营部门的大多数赔偿最终用户未能正确使用他们收到的赔偿货物和/或服务,并未能在到期时支付相应的摊销,从而导致巨额欠款损害菲律宾经济;鉴于,私营部门的最终用户未能履行其义务,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收取的利率非常低;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修订的第 1 号一般命令,并为了在赔偿的使用和处置方面实现预期的变化和改革,以确保最大可能的经济利益菲律宾人民,为了增加可用于公共项目的有限政府资源,特此命令并颁布法令对第 1789 号共和国法进行修正,如下: 第 1 节第 1 节,第 2 条第 (a) 款共和国法经修订的第 1789 条,特此修改为:“SEC. 2. 实施。- 为实施本协议第一节中宣布的政策,采购、处置和使用从日本采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条款除以下标准外,还应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局制定的广泛计划、标准和优先事项,尽可能密切地执行赔偿协议,以促进国家的经济恢复和发展:“( a) 资本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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