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正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条,经修正后称为赔偿法。第618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4年12月20日
[ 总统令号。 618,1974 年 12 月 20 日] 进一步修订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1789 条,经修订,也称为赔偿法。鉴于,根据《赔偿法》(经修订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的现行规定,获得和使用赔偿物品仅限于菲律宾公民和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实体;鉴于,同一法律规定,接受赔偿货物的团体、协会和公司不得随后更改所有权或控制权,因为在此后的任何时候,都应更改菲律宾公民完全持有的控制权或所有权;鉴于,已全额支付赔款的实体包括在上述限制范围内并受上述限制,因此不能利用外国投资进行扩张和发展;鉴于,由于当地资金稀缺或无法获得,根据国家宣布的鼓励外国投资某些商业活动领域以加速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需要修改赔偿法,以便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外国投资;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并将修订第 12 条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经修正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如下: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12 节第 5 段特此修正为:“第 12 节。* * *”合同出售的条件是,不得将由此获得的资本货物转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但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实体除外,这些实体将继续在货物用于的项目中使用该资本货物。最初打算或在类似项目中,包括在类似优先级的经济发展计划中,但是,受进一步条件的限制,接受此类货物的团体、协会和公司不得随后发生任何所有权变更或控制权,此后随时更改菲律宾公民在其中完全拥有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但是,前提是,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部的建议,在逐案基础上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已全额支付此类货物的当局、受援公司或协会在进一步发展和扩张有必要时,可允许外国参股,条件是该公司或协会应保持至少 70% 资本的菲律宾所有权流通股并有权投票,并且百分之七十的成员或董事会应为菲律宾公民:此外,进行此类外国投资的公司或协会应向董事会报告收到投资后三十日内的投资,以下列形式进行的投资实际转移到菲律宾的外汇或其他资产也应根据共和国法第 2 条第 2 款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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