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正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6 和 12 条,经修正,也称为赔偿法。 790]
[ 总统令编号。 790,1975 年 8 月 30 日] 进一步修正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第 6 和 12 条,经修正,也称为赔偿法。鉴于,经修订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第 6 和 12 条要求赔偿货物和服务的私人最终用户提供足以支付其成本和/或重组账户金额的抵押品;鉴于,上述法律部分进一步要求私人最终用户就分期支付的商品和服务成本和/或其重组账户金额支付每年 12% 的利息;鉴于,上述私人最终用户发现难以遵守上述要求,因为他们还必须从其他来源获得进一步的资金来建设和运营他们的项目;鉴于,放宽上述要求将极大地帮助私人最终用户成功实施其项目,从而使他们能够为国家的经济进步做出贡献;鉴于,政府的政策是协助和促进私营工业,使它们能够帮助建立国民经济。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下令修正经修正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第 6 和 12 条,如下: 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1789 号共和国法第 6 节第 (a-1) 段的以下部分,关于抵押品的设置,特此修改为:“第 6 节。 (a-1) 根据商定的时间表发布采购赔偿货物和/或服务的采购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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