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79 号的某些部分,经修正,通常称为《妇女和童工法》[总统令第148]
[ 总统令号。 148,1973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79 号的进一步某些部分,经修正,通常称为妇女和童工法 鉴于,根据新宪法第二条第 9 节,国家应在其他政策,为劳动者提供保护,促进充分就业和就业平等,确保不分性别、种族或信仰的平等工作机会,并规范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鉴于,迫切需要将这些政策转化为符合国家发展要求的有意义的现实,特别是在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就业方面;鉴于,为实现这些目标,有必要进一步修订第 679 号共和国法,即通常称为《妇女和童工法》;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订,特此修订 RA 的某些部分或规定经修正的第 679 号,即: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679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1 节。最低就业年龄。-以下无子女14 岁的孩子应受雇于任何雇主,除非孩子直接在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全权责任下工作,从事的活动不具有危险性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他的学业。...
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79 号的某些部分,经修正,通常称为《妇女和童工法》[总统令第148]pdf预览版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79 号的某些部分,经修正,通常称为《妇女和童工法》[总统令第14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