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99,1973 年 1 月 15 日] 为家庭佣工提供最低补偿 I,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第 1081 号公告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节 劳工部长颁布实施细则和条例后 30 天,家庭佣工和家庭佣工的最低补偿率应不低于: 马尼拉、奎松市、帕赛市和加洛干市以及马卡蒂市、圣胡安市、曼达卢永市、蒙廷卢帕市的家庭佣工每月 60 比索,黎刹省的 Navotas、Malabon、Parañaque、Las Piñas、Pasig 和 Marikina。其他特许城市和一流城市的家庭佣工每月四十五比索。其他城市的家庭佣工每月 30 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本法令颁布前已领取高于本法令规定的补偿的家庭佣工,不得减免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令规定的最低补偿应不包括家庭佣工的住宿、食物和医疗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劳工部长应在本法令颁布之日起 30 天内颁布有效实施本法的规章制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5. 任何人违反本法,一经定罪,将处以不少于 200 比索且不超过 1000 比索的罚款,或再次定罪,处以不少于 15 天至不超过 5 天的监禁。三个月以上,由法院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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