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581,1974 年 11 月 13 日] 规定一个更重的最低限度。对采矿索赔或采矿营中的黄金进行高等级或盗窃的处罚。鉴于这种贵金属现在在自由市场上的高价,“高品位”或盗窃黄金在生产黄金的矿区变得猖獗;鉴于黄金开采是政府鼓励的行业之一,因为黄金在我们的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不仅是我们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的主要外汇来源之一;鉴于,现有法律已证明不足以遏制高品位犯罪,因为难以逮捕高品位者,而且由于法院对被盗的含金矿石或岩石给予的价值相对较低,通常对被告处以较轻的处罚;鉴于,“高品位”不仅对采矿索赔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而且对政府造成损失的外汇和被盗黄金可能产生的税款,更糟糕的是,它促进了这种黑市和走私到国外贵金属;鉴于,我们新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消除一切形式的违法行为,以促进我们人民的社会和经济福祉;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法令: 第 1 条任何人从采矿权或采矿营地,或应就地移走、收集或收集含金矿石或岩石,或应从此类矿石或岩石中提取或移除黄金,或应准备和处理此类矿石或岩石以回收或提取其中的金含量, 未经采矿索赔经营者的同意, 将犯“高品位”或盗窃黄金罪, 并在其最低期限内处以监禁刑罚, 但如果被告是经营者的雇员或劳工如果被盗货物的价值有保证,则在不影响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09 条规定的更高刑罚的情况下,处以中等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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