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处理被没收、没收或遗弃的外汇或外汇工具的程序,并规定对违反这些行为的处罚。 1915]
[ 总统令号。 1915 年,1984 年 4 月 5 日] 规定处理没收、没收或遗弃的外币或外汇票据的程序,并规定对违反这些行为的处罚。鉴于,外币和外汇工具的黑市和走私对国民经济有害;鉴于,已指示政府执法机构加大打击黑市和走私外汇的力度;鉴于没收、没收或遗弃的外币和外汇工具最好由菲律宾中央银行使用;鉴于,因此有必要指定菲律宾中央银行作为所有外币和外汇工具的唯一保管人,这些外币和外汇工具可能被政府没收、没收或放弃,并有权处置这些外币和外汇工具。货币委员会可在适当的通函、规则及规例中作出指示;鉴于,同样有必要加快法院审理的黑市或走私外汇案件,同时不得过度损害被告的权利;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节:每当从从事黑市交易的人手中没收外币或外汇工具时走私外汇或者违反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扣押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对扣押物品进行清查。执行扣押的官员或小组负责人应将扣押物品的详细收据发给发现或持有该物品的人,或者在没有任何人的情况下,应将收据留在在最后一 (1) 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现被扣押物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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