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行政解决或裁决政府办公室、机构和工具(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争议、索赔和争议以及其他目的的程序。 242]
[ 总统令号。 242,1973 年 7 月 9 日] 规定行政解决或裁决政府办公室、机构和工具(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之间或之间的争议、索赔和争议以及其他目的的程序。鉴于,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政府办公室、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之间的争议、索赔和争议进行行政解决或裁决,以避免在政府律师出庭的法庭上发生诉讼为了让这些诉讼当事人拥护和保护各自的利益,尽管归根结底,在这些诉讼中只有一个真正的利益方——政府本身;鉴于,涉及上述政府实体和机构的法院案件除了浪费或浪费法院和政府律师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在立案过程中产生的可观费用外,不必要地造成了法院的诉讼案卷。和起诉司法行动;鉴于,上述所有办公室、机构和机构均受菲律宾总统的行政控制和监督;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我是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日期为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尽管有相反的法律规定,但仅在部门之间或部门之间的所有争议、索赔和争议,国家政府的局、办公室、机构和机构,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但不包括宪法办公室或机构,因解释和适用法规、合同或协议而产生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行政解决或裁决:但是,这不适用于在本法令生效时已经在法庭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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