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069,1977 年 1 月 13 日] 规定引渡在外国犯罪的人的程序 鉴于根据宪法,菲律宾采用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并遵守与各国和平、平等、正义、自由、合作、友好的政策;鉴于,制止犯罪不仅关系到犯罪发生地的财产,而且关系到罪犯可能逃往的任何其他国家,因为它削弱了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对整个人类的暴行,并且犯罪不应逍遥法外,这符合文明社区的利益;鉴于,鉴于这一原则,菲律宾最近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缔结了引渡条约,并打算与其他有关国家缔结类似条约;鉴于,需要制定规则来指导行政部门和法院正确执行菲律宾签署的引渡条约。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简称。 ——该法令称为“菲律宾引渡法”。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在本法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下列术语应具有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a) “引渡” — 将被告从菲律宾驱逐出境,目的是让他受外国当局使请求国或政府能够在针对他的任何刑事调查或执行根据请求国或政府的刑法或刑法对他施加的刑罚时拘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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