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689 年,1980 年 4 月 6 日] 增加对某些形式的诈骗或 ESTAFA 的处罚。鉴于,农村银行、合作社、“samahang nayon (s)”和农民协会或利用公众募集资金运作的公司/协会的诈骗和其他形式的欺诈行为激增;鉴于此类欺诈或挪用此类农村银行、合作社、“samahang nayon(s)”或农民协会的股东或成员提供的资金,或公司/协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侵蚀或挪用公众的信心,银行和合作社系统中的公众,违反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国家稳定的经济破坏;鉴于,必须通过对涉及农村银行、合作社、“samahang nayon(s)”、农民协会或公司的某些形式的诈骗和其他欺诈行为处以死刑来遏制或至少尽量减少上述罪行的死灰复燃/利用公众募集资金运作的协会;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如下:SEC。 1. 任何人实施 estafa 或经修正的刑法典第 315 条和第 316 条所定义的其他形式的诈骗,如果诈骗 (estafa) 是由集团实施的,将被处以无期徒刑至死刑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组成,旨在实施非法或非法行为、交易、企业或计划,诈骗导致挪用股东或农村银行、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资金,"samahang nayon( s)",或农民协会,或公司/协会向公众募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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