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1033 条第 1 条。第649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1月30日
[ 总统令号。 649,1975 年 1 月 30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 条,编号为 10533。鉴于,在正常交易或处理政府、其政治部门、机构和全资政府公司发行的有息证券的过程中,一些证券会丢失、被盗或被毁坏或被毁坏是可以理解的。污损其对拥有人的价值;鉴于,虽然根据第 1533 号共和国法案,可向丢失、被盗、毁坏或污损的有息证券的所有人提供救济,这些有息证券不应支付给不记名,也没有被转让为实际上应支付给不记名,不向持有无记名证券的人提供补救,除非该等证券在政府保管下丢失或毁坏;鉴于,如果没有任何法律补救措施,丢失、被盗、毁坏或污损的证券的所有者将无法收回政府已经从中获利的投资;鉴于,为了鼓励和维持市场公众对无记名政府证券的支持和支持,并出于公正、公平和公平的原因,应向丢失、被盗、毁坏或在他们的监护下被污损,而他们没有信心或重大过失。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以下内容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第 1 节. 第 1533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特此修改如下: “第 1 节菲律宾政府或其任何政治部门、机构或全资政府公司(按数量和描述确定)在所有者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丢失或被盗,因此非由任何人作为自己的财产持有,或已全部或部分被毁坏,或被肢解或污损以损害其对所有者的价值,菲律宾中央银行作为财政代理人,特此授权给予救济:根据本协议规定——“(a) 如果担保不支付给不记名,并且没有被转让以实际上成为支付给不记名,菲律宾中央银行应根据要求赎回或变得可赎回,发行副本,与证明已丢失、被盗、毁坏、残缺或污损的证券具有相同的运行时间,并具有与证明原件相同的利息编号和日期;或者,如果证券已到期或根据赎回要求变得可赎回,则应向所有人支付其利息,利息仅为在证券到期和应付时出示该证券本应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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