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002,1976 年 9 月 22 日] 修改第 464 号总统令第 94 条,否则称为房地产税法鉴于,为了提高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速政府运作的能力,必须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设施,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地方财政资源的收入潜力;鉴于,为使地方单位充分利用房地产税作为收入来源,有必要重新设立评估周转基金,为税收筹划项目、定期修订评估和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提供资金,通过相应修改第 464 号总统令(也称为不动产税法)第 IX 章第 94 节。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作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如下: 第 1 节。 第九十节- 第 464 号总统令第 IX 章第 4 条,特此修改为:“第 94 节。评估贷款循环基金。特此从内部收入分配的未分配余额中拨出 5000 万比索。根据总统令第 144 号第 1 条的规定,分配给地方政府的个人股份后,构成评估贷款循环基金,用于资助税收测绘项目、定期修订评估和其他不动产评估计划省、市和直辖市。...
修改第 464 号总统令第 94 条,否则称为不动产税法[总统令第1002]pdf预览版修改第 464 号总统令第 94 条,否则称为不动产税法[总统令第1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