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822 年,1981 年 1 月 16 日] 规定由军事法庭审判被控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罪行的武装部队成员。鉴于,根据 P.D.第1606号,现役武装部队成员在戒严期间犯下与其职务有关的罪行,不属于Tanodbayan和Sandiganbayan的管辖范围;鉴于,根据《战争条例》,并非所有受军法约束的人在履行职责时所犯的所有罪行都可由军事法庭审判;鉴于,文明国家长期以来公认的合理和明智的政策是,被指控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罪行的武装部队成员有权要求由他们自己的同龄人组成的军事法庭审判;鉴于,有必要澄清有关根据《战争条例》设立的军事法庭管辖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以便赋予所述军事法庭对武装部队成员在与履行职责有关;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 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所有官员,菲律宾武装部队或菲律宾警察现役的士兵和人员,被指控犯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任何罪行或违法行为,应根据军事法庭的指示进行专门审判和处罚。战争条例;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403 号联邦法令、第 1606 号总统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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