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2008 年,1986 年 1 月 3 日] 通过修改经第 1955 号总统令修订的第 175 号总统令的某些规定,进一步加强合作运动。鉴于,合作社是通过内置的规模经济、成本分担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生产力和增加人民收入的制度工具;鉴于,政府必须鼓励人们组织合作社,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满足他们的需求,同时增加他们的收入和生产力;鉴于,为了加强合作社,有必要恢复他们的某些特权,这些特权已被 1955 年 PD 暂停。现在,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节。第 175 号总统令第 4 节,经第 1955 号总统令修正,特此修改如下“SEC. 4 合作社的权力。 – 合作社应具有以下权力: SEC。 2. 与本法令不一致的所有法律、法令、行政命令和条例以及其他发布或其中的部分均在此被废除、修正或修改。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有效性。本法令将立即生效。 1 月 3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1986 年。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总统 总统:(Sgd.) JOAQUIN T. VENUS, JR。副总统行政助理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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