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第 676 号,1975 年 3 月 31 日] 进一步修改了第 631 号总统令。鉴于,根据经修正的第 631 号总统令授予的特赦是对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的最终和最终特赦,因此值得所有相关方认真和最大程度地考虑;鉴于,政府根据其说服和调解政策,希望通过自愿披露所有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为所有相关纳税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机会,以响应改革和改变态度和价值观的最后呼吁1973 年及以前的年份。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631 号总统令第 3 节修改为如下:“第 3 节。对于菲律宾居民和外国人,应在规定的 BIR 表格中向国税局局长办公室、地区主任或税收区官员提交税务特赦申报表。 1975 年 4 月 30 日,显示 1973 年及以前年度的免税收入和/或财富金额;如果是居住在国外的菲律宾公民和在菲律宾拥有财产的非居民外国人,则应提交税收特赦申报表1975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与国税局局长办公室或最近的菲律宾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联系。 ich 应包括应申报的特定类型资产中相应显示的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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