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74 年 10 月 19 日,第 566 号法令进一步修改总统令39 “(2) 军事委员会的判决除非得到菲律宾总统的批准和命令执行,否则不得执行。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作为审查机构的建议,连同案件的审判记录和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应通过国防部长对此类审判记录进行彻底和详尽的审查,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提交菲律宾总统采取最后行动。总统的决定性行动。在任何情况下,总统都有权撤销、确认、加重处罚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军事委员会的任何决定。” 1972 年 11 月 7 日第 39 号总统令第 5 节 C 项特此修改如下: “c. 经过审判。——除非批准,否则不得执行教务长法院的判决并由菲律宾总统下令执行。有关审查机构的建议,连同案件的审理记录,以及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的建议和审查委员会的意见, 应通过国防部长提交给菲律宾总统进行最后行动,国防部长应对此类审判记录进行彻底和详尽的审查,作为总统采取决定性行动的坚实基础。在任何情况下,总统应有权撤销、确认、加重处罚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教务法院的任何决定。总统令、一般命令或指示书或其部分的所有规定与本法令规定不符的,在此废止或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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