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部涉外劳务人员基本工资待遇58]

相关行业:执行函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8年01月13日
[ 执行书编号1978 年 1 月 13 日 58 日 ] 对外事务部外国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致: 外交大臣 预算专员 驻外工作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鉴于 PD 第 1285 号和行政命令颁布第495号文,制定并确定了国家政府对外服务补偿计划;鉴于,需要对外国服务人员的薪酬结构进行调整,以考虑到合理化现有制度的需要,并考虑到大多数海外职位的生活成本增加;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特此发出以下指示: 根据 P.D.第 905 号规定,自 197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对派往国外的外交部官员和雇员支付 P2.00-1.00 美元基本工资的做法。以菲律宾比索或使用菲律宾中央银行制定的现行汇率计算的等值外币制作。根据 P.D.不,特此授权 905,自 197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前提是,工资的增加应基于每个官员和雇员在 1977 年 12 月 31 日实际任命的级别和等级。为了弥补因停止以前适用于驻外外国服务人员工资和津贴的旧优惠折算率造成的经济损失,现以美元计价支付海外津贴,如下所示:外交使团团长 $119,700 其他,包括被指派为总领事的人员 17,500 b) 职业部长 14,400 c) 外交事务官员,包括具有同化级别的人员: I 级 12,150 II 级 10,800 III 级 8,900 IV 级 7,800 d) 外交事务参谋官员 I 级 7,000 II 类 6,350 III 类 5,600 e) 外国服务人员雇员 I 类 4,950 II 类 4,300 III 类 3,750授予外交服务的职位,人员应继续有效,除非总统根据外交部长和预算专员的建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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