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4336 号法案第一节的法案,题为“授予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在整个菲律宾群岛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的法案。”[英联邦第 407 号法令]

[ 联邦第 407 号法案,1938 年 9 月 14 日 ] 修改第 34336 号法案第 1 条的法案,题为“授予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安装、运营和维护整个菲律宾群岛的电话系统。”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3436 号法案的第 1 节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1 节。根据本法案规定的条件和根据经修正的第 3108 号法案的规定,特此授予菲律宾长途电话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自本法案批准之日起 50 年的权利、特权,以及建设、维护和运营覆盖以下最可行路线的电话系统的权力:马尼拉-碧瑶,包括经过的所有省份;马尼拉-伊洛伊洛-内格罗斯-宿务,包括经过的所有省份和岛屿;马尼拉-阿尔拜,包括所有省份和岛屿穿越;马尼拉-甘马林,包括穿越的所有省份和岛屿;吕宋-棉兰老岛,包括穿越的所有省份和岛屿,以及马尼拉-塔亚巴斯,包括穿越的所有省份。值得一提的是,受让人有权在公共利益可能保证的情况下,在菲律宾各地建造、运营和维护此类支流线路和电路,以与干线连接。受让人被授权在各省和直辖市之间开展信息、图片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业务,并以运营所述电话系统和通过以下方式传输印象、信息、图片和信号为目的。电力,在上述省和市之间建造电话线,铺设、放置、操作和维护菲律宾群岛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电话电缆,以及建造、维护、操作和使用所有设备、管道和电器对印象、信息、图片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以及架设杆、结构、串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在以下地区建造、维护和使用此类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所必需的,在公共道路、政府通行权、土地、桥梁、河流、水域、街道、车道和人行道上、上方或下方id 省和直辖市,以及地下线路的架空或地面上,以及在菲律宾群岛周围水域铺设海底电话电缆,并在必要时与其他国家的电话系统连接并且最适合所述传输:但是,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铺设或使用的所有电缆、架设的所有电线杆以及建造或使用的所有导管均应位于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指定的位置和电线杆应以工人满意的方式竖立: 并且,如果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合理通知,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可能需要重新安置电线杆或拆除或抬高电线或其他导体,以便允许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这种搬迁实际成本的一半拆除电线杆或抬高或拆除电线或其他导体,由搬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人支付;并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下令以及公共利益要求时,由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承担费用,重新安置导管、电线杆和电线,并抬高或拆除电线或其他导体:最后,根据任何重新安置导管、电线杆或电线,或提升或移除电线或其他导体的命令,上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有权向菲律宾总统提出上诉,菲律宾总统的决定该事项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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