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515 条的法案。[第 632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1年06月10日
[ 1941 年 6 月 10 日第 632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515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515 节修改如下:“第 515 节。关于品牌和注册的一般要求——如何以及在谁之前生效。-所有年满 2 岁的大型牛必须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标记和登记,所有者或其他拥有未标记或登记的牛的人有义务使其生效在任何市辖区内发现的所有此类牛,均应在右前臂上打上所有者的注册商标,并在左前臂上打上其所在市的注册商标。市政和业主品牌的长度不得超过两英寸半,宽度不得超过两英寸。品牌标识应在市长、市政府在场的情况下进行l 需要打烙印的牛头超过十头的,应由牛主提出要求,由财务主管、市书记或其代表修复到牛所在的地方;在非有组织的市镇的地方,由省长为此目的指定的至少三人在场。国民政府饲养的大型牛无需标记或注册。立即屠宰登记的牛无需标记或登记,但其进口和屠宰应遵守动物工业总监有关检疫、检验和动物卫生的规定。” SEC. 2. 本法自1941 年 6 月 10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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