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邦第 705 号法案,1945 年 11 月 1 日 ] 一项拨款资助国家、省和城市医院及其药房的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作为对以下国家、省级的运营和维护的援助, 和城市医院及其药房,这些款项应由卫生署署长处置,但须经卫生和公共福利部部长批准:(参见《联邦法》第 705 号《联邦法》第 654 号表格- 733, 1941-1946 第 1 页至第 6 页)SEC。 2. 除非且直到财政部长和审计长向总统证明,国库中现有和可用的资金超过《一般拨款法》中为截至 6 月 30 日,1946 年的财政年度和法律规定的优先拨款:但在发放的资金超过《一般拨款法》中截至 6 月 30 日 1900 年的财政年度的拨款时四十六、本法所拨之数额优先。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5 年 11 月 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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