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行政法典第 1622 和 1624 条的法案,经修正。[联邦第 724 号法案]
[ 联邦第 724 号法案,1945 年 11 月 14 日 ] 一项修正行政法典第 1622 和 1624 条的法案,经修正。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行政法典》第 1622 节第一句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622. 如何组成。-特此在岛国国库中设立一个单独的信托基金,指定为“外汇标准基金”,该基金在任何时候都应维持在不少于政府资金的 15% 的金额中菲律宾流通和可供流通的货币,包括硬币和国库券,但在确定需要储备金的国库券数量时,应扣除该国库券的总和,包括一百构成国库券基金的美国百分之一美元存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正的《行政法典》第一千六百二十四条最后一段,特此进一步修改为:本法第 1622 条,直至上述基金的数额应等于菲律宾流通和可供流通的货币的百分之二十五,包括硬币和国库券,但国库券除外在美国财政部长或菲律宾总统不时指定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或联邦储备系统成员银行的美元存款菲律宾财政部接受此类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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