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海关管理法第 135 和 141 条的法案。[第 59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3年01月09日
[ 1903 年 1 月 9 日第 591 号法案 ] 修改菲律宾海关管理法第 135 和 141 条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135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135 节。本法第 117 条中指定的类别,在从事沿海贸易之前和之后的每年,都应为此取得许可证,使他们有权从事群岛的一般沿海贸易。该许可证应由以下机构颁发入境口岸海关收税员,每签发一张执照,每吨船舶登记吨位收取一美元的费用。所有拥有这种执照形式的船舶,均须缴纳第 20 章规定的费用——本法中的两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所有在此之前颁发的二级执照下运营的船舶,在到期前均获准继续使用相同的执照,但通常免收费用,但不得续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141 条现修改如下: “SEC. 141. 容量小于 15 总吨的小船的船主希望从事当地贸易,可以,向最近的海关收税员或分区海关检查员提出申请,并在宣誓效忠美国后,获得为期一年的许可证,授权持有该许可证的船只从事沿海交通,他们支付许可证费用船舶每吨总吨为每吨一美元:但对于总吨数为 1 吨或以下的船舶,不需要任何文件或许可证,也不应为测量或许可证收取任何费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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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16 和 123 条的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第 3336 号法案]一项旨在扩大共和国法案 589 的效力的法案,通过进一步修订其中的第 7 节,题为“修订第 133、134、133 节的法案——五、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和一百四十七号联邦法案,编号为四百六十六,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经修正。第955章]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589 条第 7 条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133 条的法案” 7、140 和 147 号联邦法案第 466 号,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第 1335 号共和国法案]一项通过修改第 7 条来扩大共和国法 589 效力的法案,题为“修改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的法案, 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和一百四十七 联邦法案编号四百六十六,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经修正。[第 724 号共和国法案]一项旨在扩大共和国法案 589 的效力的法案,通过进一步修正其第 7 节,题为“修正第 133、134、133 节的法案——五、一百三十七、一百四十和一百四十七 联邦法案编号四百六十六,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 1090]修订《刑法典》第 143、144 和 145 条的法案。[第 264 号联邦法案]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61 和 1071 条规定的法案,与司法机构相关,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334 号法案]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33、134 和 135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2258章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第 102 和 580 条的法案。[第 2944 号法案]修订联邦法案第 133、134、135、137、140 和 147 条第 4 条的法案一百六十六号,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编号。第5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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