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3 年 1 月 9 日第 591 号法案 ] 修改菲律宾海关管理法第 135 和 141 条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135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135 节。本法第 117 条中指定的类别,在从事沿海贸易之前和之后的每年,都应为此取得许可证,使他们有权从事群岛的一般沿海贸易。该许可证应由以下机构颁发入境口岸海关收税员,每签发一张执照,每吨船舶登记吨位收取一美元的费用。所有拥有这种执照形式的船舶,均须缴纳第 20 章规定的费用——本法中的两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所有在此之前颁发的二级执照下运营的船舶,在到期前均获准继续使用相同的执照,但通常免收费用,但不得续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141 条现修改如下: “SEC. 141. 容量小于 15 总吨的小船的船主希望从事当地贸易,可以,向最近的海关收税员或分区海关检查员提出申请,并在宣誓效忠美国后,获得为期一年的许可证,授权持有该许可证的船只从事沿海交通,他们支付许可证费用船舶每吨总吨为每吨一美元:但对于总吨数为 1 吨或以下的船舶,不需要任何文件或许可证,也不应为测量或许可证收取任何费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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