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第 102 和 580 条的法案。[第 294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1年02月16日
[ 1921 年 2 月 16 日第 2944 号法案 ] 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102 和 580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行政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02 节,也称为行政法典, 特此修改为:“SEC. 102. 藐视立法机构或委员会。——任何人被传唤作为证人出席菲律宾立法机关或其任何一个众议院或任何一个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会上述机构依法有权作证,没有或拒绝根据此类传票出席,以及任何人在任何此类机构或委员会面前,故意拒绝宣誓或接受确认或拒绝回答任何法律询问,或在合理通知后出示任何该等机构要求的他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重要和适当的账簿、文件、文件、记录或其他证据,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580 节特此修改为:“SEC. 580. 获取证词的附带权力。——当授予行政部门获取证词或证据的权力时官员或任何非司法人员、委员会或其他机构,该权力应理解为包括管理宣誓和传唤证人的权利,并应包括根据传票或其他方式要求出示文件的权力,在所有方面均受约束与在类似性质的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相同限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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