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198 号法第 5 条和第 8 条的法案,与官方运输有关。[第 237 号法案]
[ 1901 年 9 月 24 日第 237 号法案 ] 修改第 198 条第 5 条和第 8 条的法案,与官方运输有关。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98 号法案第 1 节关于公务运输的第 5 节特此修订,增加以下内容:“但是,前提是本文件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消防局局长和助理局长、警察局长和助理局长、主治医师及其助理在其所在地安置和稳定他们的公务车辆和马匹。出入该等住所的公务使用;但车辆、马匹的看管、车辆的看管、马匹的看护和饲草,应由本岛代购人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198 号法第 8 条应修正,删除“往返马尼拉各省”的字样,并插入以下内容代替:“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在群岛中”,并在该部分添加以下内容:“岛屿采购代理应向每个省级财务主管提供运输请求,并附上适当的存根,以书本形式签署,以使后者能够会签并签发对于任何因公务需要从省财政省前往群岛其他地区的任何海岛官员或雇员,根据相关海岛局局长的命令,同样如此。收到此类请求的每个省财政部长均应负责为他们提供给 Insular 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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