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467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人口普查的法案”,经第 486 和 557 号法案修订。第539章]
[第 539 号法案,1902 年 11 月 28 日] 一项修订第 467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提供对菲律宾岛屿进行人口普查的法案”,经第 488 号法案修订六五百七。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467 号法案,题为“对菲律宾群岛进行人口普查的法案”,经编号法案修订四百八十六和五百零七,特此进一步修改,将第二十四和二十五节分别改为二十五和二十六,并在插入新节时,将第二十四节编号,其内容如下:“第 24 节。马尼拉市应为一个主管区。如果马尼拉的主管在任命时填补了另一个公务员职位,那么他的报酬应与根据任命的其他主管相同。但是,如果他不担任任何文职人员,则他的补偿应为每月三百美元,这笔款项将全额补偿他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在自由裁量权n 人口普查局局长可获准为其必要办公室的租金和在马尼拉市履行职责所需的实际交通费用支付合理的款项。他还应有权担任一名文员,月薪一百美元,一名信使,月薪三十美元;并且在向人口普查署署长正式提交所需的附表或其他申报表和报告之前,应扣留每位主管应得的工资的一半,并且不支付给他的条件,适用于该主管马尼拉,无论是岛国政府还是马尼拉市政府的公务员,都有资格被任命为马尼拉市的主管,并有权获得除正常工资外文职人员,作为对人口普查监督员的补偿而提供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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