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3 年 3 月 30 日第 711 号法案 ] 菲律宾警察局设立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法案。根据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警察局助理总检察长应由民政总督经委员会同意任命,谁将获得美国货币每年三千五百美元的赔偿。如此授权的助理总检察长将担任菲律宾警察局长的法律顾问,并协助局长和警察局其他官员收集和准备刑事诉讼的证据;他应代表局长及其其他官员出席人身保护令和局长或其任何官员可能作为该局长或官员参与的其他诉讼程序;他应在民事总督或总检察长的命令下参加任何刑事审判,并应履行总检察长可能指示的司法局的其他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总检察长可不时指派司法局官员或雇员协助菲律宾警察局助理总检察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03 年 3 月 30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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