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8 年 5 月 29 日第 1837 号法案 ] 一项为某些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进以及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部分款项,用于某些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进,以及用于岛国政府的其他目的。公共工程局。在接受第 1652 号法规定或应缴纳年度道路和公共工程税的省份内建造、改善和必要时维护道路和桥梁广告,编号 1396,并应通过省委员会的决议,通过持续的年度拨款,保证在公共工程总监的判断下,现在在所有一级道路上建立这种保护系统或此后由公共工程总监建造并向他宣布,由商业和警察部长酌情分配 150 万比索。为筹备兴建供行政长官使用的公共建筑物而进行的勘察、选址、测量、初步设计、适当工程、工程图则和其他目的所产生的费用,菲律宾立法机关和菲律宾最高法院,该大厦除其他公寓和其他设施外,应包含用于两院会议和任何其他岛屿建筑计划的单独大厅,费用为 10 万比索。对于各省的灌溉设备和系统的建设、修复和维护,由商务和警察部长分配和管理用水并收费:前提是,这应是永久性的有偿拨款,五十万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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