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进以及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第 198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0年04月19日
[第 1988 号法案,1910 年 4 月 19 日] 一项为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善以及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用于下列公共工程和永久性改进,以及用于岛国政府的其他目的:前提是,在未经总督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此处提供的任何部分拨款用于此处授权的任何工程。卫生局。为继续建造医院、酒窖和为麻风病人提供住宿的额外房屋,五万比索: 前提是,特此授权卫生部继续建设工作,无需公共工程局或咨询机构的干预建筑师,尽管现行法律与之相反。科学局。用于科学图书馆的额外的堆栈以及钢和玻璃过道、楼梯和栏杆,将转移到实验室大楼的新翼楼,17500 比索。用于传染病调查的动物马厩,五千比索。警察局。对于永久性建筑物和场地,由商业和警察部长酌情分配五万比索。公共工程局。为在应接受第 1652 号法令之规定并经省议会决议保证每年持续拨款的省份建造、改善及必要时维修道路和桥梁,在公共工程署长现在或以后建造和宣布的所有一流道路上建立公共工程署署长认为可能需要的保护系统,包括建造、改善和维护民都洛省、巴拉望省和巴塔内斯省的道路和桥梁,由商业和警察部长酌情分配 150 万比索:前提是,首先经商业和警察部长批准,可将上述款项中不超过十万比索用于援助已从省级资金中拨付援助的省份t 在各自省的重要道路建设中:并进一步规定,只要各省委员会的决议通过,上述150万比索中的50万比索应视为连续年度拨款根据第 1652 号法令,该法令所授权的税收应继续适用于各省和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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