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66 号法案,1916 年 11 月 18 日] 一项重组菲律宾群岛政府行政部门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行政部门——此后除内政部和公共教育部外,还设有财政部、本法规定的司法部、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商业和通信部以及政府的所有行政职能,均受上述六个部门的直接控制,并受政府的一般监督和控制。总督。内政部和公共教育部在此之前应分别在内政部长和公共教育部长的行政权力下继续存在。财政部在财政部长的行政权力下行使职能。司法部应在司法部长的行政权力下履行其职能。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在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执行权限下履行职责,商务和交通部在商务和交通部长的执行权限下执行职责。除公共教育部长外,所有部长均应具备以下资格: 是菲律宾群岛公民,并在其被任命前三年内连续居住在该群岛,且年龄不低于三十岁。他们应由总督在每个立法机构开始时由参议院任命并征得参议院的同意,并应在其继任者被任命和合格之前任职,除非被提前罢免。每个部门应有一名副部长,由总督任命,经参议院同意并经参议院同意,履行该部部长可能指派给他的职责,并在以后赋予他的职责。依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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