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菲律宾群岛政府支付本金和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将发行的某些债券的利息的法案[第 3008 号法案]
[ 1922 年 2 月 28 日第 3008 号法案 ] 保证菲律宾群岛政府支付本金和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将发行的某些债券的利息的法案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在 2 月 16 日,1922 日举行的会议上,投票决定发行一系列债券,称为“7% 偿债基金债券”,总金额为 1500 万千美元黄金,美国货币,用于偿还公司的某些债务和建设目的,并提供偿债基金以支付此类债券及其利息,此类债券将通过存入未售出的受托人进行担保将上述公司的 4% 黄金债券抵押为 281.1 万美元(美元),上述受托人有权在必要时出售上述债券支付上述债券发行的本息:现在。因此,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制定并由其授权: 第 1 节。为增加上述偿债基金债券在市场上的信用,菲律宾群岛政府特此保证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在上述债券到期时和到期时按时及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并在马尼拉铁路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支付上述债券或其中任何一项的利息和本金,以及受托人无法出售足够的第一抵押贷款 4% 的黄金债券作为担保,在以下情况下支付上述本金或利息或两者当它们分别成熟和到期时,政府本身将按要求支付相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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