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中与遗产税相关的某些部分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03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2年03月09日
[ 1922 年 3 月 9 日第 3031 号法案 ] 修改行政法典中与遗产税相关的某些部分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相同的权力: 部分 1. 第 2711 号法案第 1536 节,经第 2835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1536. 征税条件和税率——通过继承、设计、遗赠、赠与或提前预期继承、设计或遗赠位于菲律宾群岛的不动产和此类财产的不动产而进行的每一次传输; 必须在菲律宾群岛行使的任何特许经营权; 任何由菲律宾群岛根据其法律组织或组成的公司或匿名社会发行的任何股份、义务或债券小号;在菲律宾群岛设立的任何合伙企业、企业或工业中的任何股份或权利,或位于菲律宾群岛的任何个人财产,均应缴纳以下税款:子女或其中任何人的合法后裔为受益人,则应按以下表对与每个受益人相对应的份额征收税款:“前一万比索的百分之一;前一万比索的百分之二;该份额超过一万比索但不超过三万比索的数额;该份额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六万比索的数额的百分之三;该份额的数额的百分之四超过六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超过十万比索金额的百分之五os,不超过十五万比索;该份额超过十五万比索且不超过二十五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六;该份额超过二十五万比索但不超过四十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七;超过四十万比索但不超过六十万比索的数额的百分之八;超过 60 万比索但不超过 100 万比索的金额的 9%;超过 100 万比索但不超过 150 万比索的数额的百分之十;超过 150 万比索且不超过 25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一;超过 250 万比索但不超过 400 万比索的数额的百分之十二;超过 400 万比索但不超过 60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三;该份额超过六百万比索但不超过一千万比索的数额的百分之十四;超过 1000 万比索但不超过 150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以及该份额超过一千五百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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