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的某些规定、规范行政部门职能和权限的某些细节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2803 号法案]
[ 1919 年 2 月 28 日第 2803 号法案 ]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某些条款的法案,该法案规定了行政部门职能和权限的某些细节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行政法典第 74 节特此修改为:“第 74 节。部门组织.-菲律宾政府的所有行政职能应直接隶属于行政部门,在一般政策事务上受总督的监督和控制。这些部门的设立是为了适当分配行政部门的工作,为履行法律明确赋予他们的职责,以便行政部门的每个部门都可以有一个负责人负责其方向和政策。每个部门秘书应承担其控制下的政府所有活动的负担和责任“出于行政目的,总督应被视为审计局的部门负责人,即 Bur公务员办公室,以及法律未分配给任何部门的所有其他办公室和服务部门。” SEC。 2. 《行政法典》第 79 条特此修订为:“SEC. 79. 副部长。——根据拨款法案的规定,每个部门应有一名或多名副部长,他们应履行此类职责。部门秘书可能分配给他们的职责以及法律可能强加给他们的职责。职位空缺,相应的副部长或指定的副部长(视情况而定)应临时履行该职位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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