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与菲律宾卫生局相关的行政法典第 967 条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3079 号法案]
[ 1923 年 3 月 16 日第 3079 号法案 ] 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为修改与菲律宾卫生服务局相关的行政法规第 966 条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 第 1 节。特此将《行政法典》第 967 节修改为如下: “第 967 节。原始任命的等级。——本节规定的除外,在委托服务中的原始任命不得高于外科医生的等级。“但是,部门负责人可以将原始任命或晋升到合法有权在该地区行医的合格且训练有素的医师的委托服务中的任何级别。菲律宾群岛,总督在征得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任命或提升他们的等级。如此任命或晋升的人,可根据部门主管的判断,豁免参加通常与最初任命的级别相关的规定的公务员考试,前提是他们提供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部门主管满意,具有医学、外科和卫生方面的特殊能力和体格的人,并完全有资格履行他们被任命的职级的所有职责:但被任命或晋升的人数必须比外科医生高出任何一个职等不得超过获授权担任该职等的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如果卫生署署长发现在委托服务中存在特殊专家服务的必要性,并且经部门主管批准,证明当时在该服务中的任何医生或外科医生均不具备必要的特殊资格,则最初的有限任命经参议院同意,总督可授予任何具有必要专家资格的医师或外科医生,为期四年或更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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