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3 年 3 月 16 日第 3082 号法案 ] 修改行政法典第 1462 条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部分 1. 行政法典第 1462 部分特此修改如下: “SEC. 1462. 道路、建筑、灌溉、自流井、自来水厂和其他建筑工程承包商、业主或经营者的百分比税造船厂和其他人。——道路、建筑、灌溉、自流井、自来水厂和其他建筑工程承包商,以及从事燃气、电灯、热力或电力安装的人员;造船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电话或电报线或交换机、广播或无线电台、蒸汽洗衣店、干洗店或染色店、裁缝店、制造或修理自行车或任何种类的车辆的商店、机械设备s、仪器、设备或任何种类的家具、制糖中心和碾米机;销售光、热或电力的人;旅馆、餐馆、咖啡馆或茶点店的老板;仓库工、装卸工、裁缝工、制帽工、帽匠、水管工、铁匠、标志油漆工和装订工应缴纳相当于其总收入百分之一的税:但承包商或其他人的总收入不超过每季度 200 比索免缴本节规定的百分之一税。” SEC. 2.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批准,1923 年 3 月 16 日。来源:最高法院 E-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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