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的法案,经第 2111 号法案修订。[第 3171 号法案]
[第 3171 号法案,1924 年 10 月 30 日] 一项修订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的法案,经第 2111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190 号法案第 78 节,被称为《民事诉讼程序法典》和《特别诉讼法》菲律宾群岛诉讼,经第 2111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78. 上诉完成后法院书记员的记录和职责的传送和向治安法院法官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的文件转交。——治安法官对其决定提出上诉,应在上述上诉完成后五天内,转交初审法院书记官与上诉法院一起向省提起诉讼案卷的核证副本,连同案件的所有原始文件和程序,以及原始上诉保证金或替代存款证明案卷费,在收到所有这些费用后,书记员应将诉讼案提交初审法院,此后在上诉时应收取与在该法院提起的诉讼相同的费用。上诉案由立案后,向治安法庭提出的诉状应被视为在原讼法庭复制,法庭书记员有责任以挂号信通知当事人,及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的期限应从被告收到该通知之日开始。” 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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