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90 号法案第 788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民事诉讼法》。[第 3395 号法案]
[ 1927 年 12 月 5 日第 3395 号法案 ] 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788 条的法案,通常称为《民事诉讼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90 号法案第 788 节前两段特此修订为内容如下:“SEC. 788. 初审法院书记员的费用。费用应按照以下时间表进行评估:”1。如果案件不直接或间接涉及财产,并且在投诉中宣誓如此声明,则为 16 比索。 “2. 如果索赔金额,不包括利息和损害赔偿,或诉讼财产价值低于两百比索,八比索。” 3.如果索赔金额(不包括利息和损害赔偿)或诉讼财产价值为两百比索或以上,但低于六百比索,则为十二比索。 “4. 如果索赔金额,不包括利息和损害赔偿,或者诉讼财产的价值在六百比索以上,但低于一千比索,则十六比索。” 5.如果索赔金额(不包括利息和损害赔偿)或诉讼财产价值为一千比索或以上,但低于五千比索,则为二十比索。 "6. 如果索赔金额,不包括利息和损害赔偿,或者诉讼财产的价值在五千比索以上,但低于两万比索,三十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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