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被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798 条的法案。[第 353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9年11月13日
[第 3538 号法案,1929 年 11 月 13 日] 一项法案,修订了被称为行政法典的第 2711 号法案第 798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将行政法典第 798 节修改为:“SEC. 798 . 考试的先决条件。——根据本章规定申请考试的每个人都应向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a)他品行良好,年满二十一岁; “(b) 在开始学习牙科之前,他已经完成了菲律宾群岛公共教育部或同等机构规定的四年制高中课程;并且 “(c) 他获得了以下任一方面的文凭牙科医学博士或牙科外科博士,来自正式认可和合法组建的机构,其中以下分支在四年内通过常规九个月课程教授:解剖学、组织学、生理学、细菌学、化学、冶金学、药物学和治疗学、麻醉学、毒理学、物理诊断、射线照相术、一般病理学、口腔病理学、口腔外科、手术技术、手术诊所、修复技术、修复诊所、冠桥工作、牙科解剖学、比较牙科解剖学、正畸、牙科原生动物学、牙科陶瓷、卫生和环境卫生、牙科法学、牙科经济学和伦理学。 “此处使用的‘学校’一词包括学院和大学或其他学习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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