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13 号法案,1926 年 12 月 3 日] 修订《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修订《刑法典》第 535 条,在其第 9 款之后增加另一款如下: "10. 任何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作为公司、实体或合伙企业的高级职员或成员,应向在这些群岛设立或今后可能设立的银行签发支票或任何其他商业文件。支付债务,或出于任何其他有价值的对价,明知在发行时他在银行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其金额,或者,拥有这些资金,恶意和重罪地签署他的支票,不同于在银行登记的签名作为他的真实签名,以便银行拒绝付款;或签发一张远期支票,并在规定的付款日期,DR支票的持有人在银行没有足够的存款来支付支票。任何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作为公司、实体或合伙企业的高级职员或成员背书支票或任何其他商业文件,在知道票据的出票人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应要求或在随后的某个日期支付SEC. 2.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批准,1926 年 12 月 3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动态生成(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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