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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 2941 号法案第 3 节的法案,经修正。[第 3320 号法案]
相关行业
:
法案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26年12月04日
[ 1926 年 12 月 4 日第 3320 号法案 ] 修正第 2941 号法案第三节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2941 号法案第三节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为如下: “SEC. 3. 一审法官的薪金。——第五、九、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六司法区的一审法官应年薪每人一万比索;第三、六、七、十一、十三、十五、十七号九千比索;其他司法区和一审辅助法官八千比索……最高法院的书记员,六千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26 年 12 月 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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