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典》第八十条第一款的法案。[第 411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3年12月07日
[ 1933 年 12 月 7 日第 4117 号法案 ] 修订《刑法典》第 80 条第 1 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第 80 条第一款特此修改如下: “第 80 条. 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缓刑——无论男女,在犯罪之日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时,法院在适当的诉讼程序中听取证据后,而不是宣布定罪判决,应暂停所有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并将该未成年人交由依法设立的、为孤儿、无家可归、有缺陷和有犯罪行为的儿童提供照料、矫正或教育的公共或私人、慈善或慈善机构保管或照料,或由任何其他负责的神父在公共福利署署长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探访和监督的任何其他地方保管或看管,如果有的话,或由公立学校的学监或其代表以其他方式提出,但须遵守下文规定的条件,直至该未成年人达到其成年或法院认为适当的较短期限。”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3 年 12 月 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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