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5 年 11 月 6 日第 4258 号法案 ] 修改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一章第五条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部分一、现将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一章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武器和国徽”ART。 18. 菲律宾联邦的国徽和国徽。菲律宾国徽和国徽是这样的:“国徽 - 两件,蓝色和红色的;一个镶满三颗金色星星的大银,距离等距彼此;在马尼拉的所有武器上,根据红色和银色,主要是西班牙城堡,或者,门窗和银色,底部是一只海狮,或者是精疲力尽的武装红色,在灵巧的爪子上,是一把剑柄或。 ——美洲鹰正确展示。下面是一个卷轴,上面刻有“菲律宾联邦”的字样。“国玺应为圆形,有上一段所述的臂,但没有卷轴和其上刻有铭文,周围有一个双边缘圆圈,其中应出现“美利坚合众国”、“菲律宾联邦”等字样,这两个短语被两颗小五角星分隔。为了放置国玺,武器的颜色不应被视为必不可少的。 “第 19 节。国玺的保管和使用。国玺应由菲律宾总统保管并继续保管,并应贴在或放置在他签署的所有委托书以及其他此类官方文件上和菲律宾联邦的文件,由法律提供,或由菲律宾总统酌情决定的习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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