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190 号法案第 5553 条的法案,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4091 号法案]
[ 1933 年 11 月 29 日第 4091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5553 条的法案,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第 190 号法案第 553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553. 父亲或母亲的自然监护人,如果有能力,将被任命为遗产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在其死亡或法律丧失资格的情况下,母亲应被视为自然监护人孩子,因此有权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的教育,但无权照顾他的遗产,除非法院如此命令,除非父母为其 18 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生命投保根据保单的条款,年龄是唯一的受益人,并有责任支付有关保单的保费,该父母作为自然监护人可以收取保单到期的红利,并且可以借款或以其他方式妥协或放弃 p有问题的奥利西。法官在任命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时,有责任任命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近亲属,并按刚才指定的顺序优先;但法院有权撤销此处规定的优先顺序,并根据儿童最大利益的要求,指定任何合适的人作为监护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本人还是财产的监护人,或两者兼而有之.监护人的权力不因监护人的婚姻而消灭或影响。” 第 2 节。本法自批准后生效。1933 年 11 月 29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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