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50 号法案的第 3500 条第 1 条、第 3 条和第 6 条的法案,经第 36 和 37 号法案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404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3年02月18日
[ 1933 年 2 月 18 日第 4045 号法案 ] 修订第 350 号法案的第 1、3 和 6 条的法案,经第 36337 号法案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第 3500 号法案第一节,经第 3637 号法案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 节。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500 万比索,作为在岛国或省级修建永久性桥梁的循环基金。菲律宾的道路,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监督下使用。所述桥梁应被宣布为收费桥梁,期限不超过 20 年,并应根据费率从使用此类桥梁的所有交通中收取通行费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担任主席、财政部长、内政和实验室部长组成的委员会确定或者,作为会员:但是,不得向行人收取通行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将同一法案第三节修改为: “SEC. 3. 依照本法案建造收费桥的省的省财政主管负责收费和收费员。保税,由他任命,工资由公共工程和交通部长批准,负责收费。省财政从各收费桥收取的费用,扣除收费员的工资后,应上缴给岛国财政部长记入在此设立的周转基金中,并可用于建造其他桥梁,直到根据本法规定可以资助的所有重要桥梁都完成时,该周转基金中的余额应恢复到岛国财政部的普通基金:但是,前提是建造和维护合适的大门和宿舍的费用,以方便收藏家收取通行费,包括购买必要的设备以检查、核实和保护收取的资金,应被视为收取上述通行费费用的适当和合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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